(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兴东、张守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东,张守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4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9********,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三委**组***号。被告王兴东,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6********,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肖南村。被告张守硕,男,1986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6********,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七北村。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兴东、张守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