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刘南榕,翁菊弟,张广华,朱卫生,徐玲,翁银宝,黄林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4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黄小良、刘庆(实习),均系福建名仕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华。被告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南榕。被告刘南榕,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翁菊弟,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广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朱卫生,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徐玲,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翁银宝,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林禄,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南榕、被告翁菊弟、被告张广华、被告朱卫生、被告徐玲、被告翁银宝、被告黄林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南榕、被告翁菊弟、被告张广华、被告朱卫生、被告徐玲、被告翁银宝、被告黄林禄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九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7998904.84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南平市时代百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榕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南榕、被告翁菊弟、被告张广华、被告朱卫生、被告徐玲、被告翁银宝、被告黄林禄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998904.8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刘健萍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