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生华与陈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华,陈国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陈生华。被告陈国华。原告陈生华诉被告陈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生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生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