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邹建与袁明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袁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邹建,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袁明芬,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邹建申请执行袁明芬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元,剩余债权为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全审 判 员 王 兰人民陪审员 罗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