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