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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