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刑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刑少初字第00004号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刑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某某甲,系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夏治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以及被告人的监护单位宜城市小河镇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伙同薛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高新区、樊城区和襄城区多次盗窃作案,盗得各种自行车多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1.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陈某某窜至本市高新区二汽东风中学停车棚,盗窃自行车3辆,价值人民币4652元;2.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樊城区松鹤路3607小区,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95元;3.2015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襄城区“河畔林语”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4.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襄城区“河畔林语”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66元;5.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高新区二汽东风汽车中学停车棚,盗窃自行车2辆,价值人民币3056元;6.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5713厂家属院8号楼下,盗窃自行车2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7.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盛特公园小区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73元;8.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泰跃朝阳小区19号楼3单元7楼,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90元;9.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高新区长虹路长虹首府3号楼地下车库,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75元;10.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盛特公园小区11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4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侦查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2.证人薛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李某某甲、方某某、王某某乙、王某丙、尹某、肖某某、涂某某、谭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游某某、窦某、王某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伙同薛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高新区、樊城区和襄城区多次盗窃作案,盗得各种自行车1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077元。1.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陈某某窜至本市高新区二汽东风中学停车棚,盗窃自行车3辆,价值人民币4652元;2.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樊城区松鹤路3607小区,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95元;3.2015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襄城区“河畔林语”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4.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襄城区“河畔林语”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66元;5.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高新区二汽东风汽车中学停车棚,盗窃自行车2辆,价值人民币3056元;6.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5713厂家属院8号楼下,盗窃自行车2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7.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盛特公园小区10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73元;8.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泰跃朝阳小区19号楼3单元7楼,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90元;9.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高新区长虹路长虹首府3号楼地下车库,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75元;10.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薛某窜至本市盛特公园小区11号楼下,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9日22时30分,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里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推着一辆红色山地自行车,且当场从该男子身上搜出断线钳一把,遂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询问。经询问,该名男子为薛某,其供述称该自行车是其2015年1月29日在朝阳路泰跃朝阳盗窃的。后薛某供述其与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在襄阳各处盗窃自行车。当日23时30分许,在薛某的指认下,民警将在新华路一网吧内将涉嫌盗窃自行车的杨某某抓获。2.扣押清单、领条证实,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里河派出所于2015年1月30日从薛某处扣押山地自行车一辆、手钳一把。2015年2月13日,游某某从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里河派出所领走山地车一辆。3.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经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所盗自行车价值合计人民币17077元。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6.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的一天,其和薛某、杨某某坐车到了东风中学,其三人进到停车棚里,里面有很多好的变速自行车,其和杨某某用身体挡住,薛某用随身带着的断线钳将车锁剪开,其三人各骑走一辆自行车。7.证人薛某证实,2015年1月29日18时许,其与杨某某在朝阳路泰跃朝阳小区一栋楼里,其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自行车锁剪断,杨某某推着自行车走,其在后面跟着,其想起前几天偷的一辆自行车在王某某家的楼道里,于是其和杨某某就到王某某家住的院子里将车子推走了,走到新华路春园大道时,其被警察抓住后带到了派出所。2015年1月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在万达广场对面的一个小区(长虹首府)偷了1辆自行车,后又到32中后面的盛特小区偷了3辆山地自行车。2014年的一天,其和杨某某、陈某某三人坐车到了二汽东风中学,直接进到停车棚,偷了3辆变速自行车。2015年1月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坐车到三桥附近,在5713部队家属院,偷了2辆自行车。2014年12月的一天,其和杨某某等人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附近的一个小区,偷了4辆自行车。其和杨某某在襄城河畔林语小区偷了2辆山地自行车,在3607小区偷了1辆自行车。其和杨某某、陈某某去过二汽东风中学2次,每次去3个人偷3辆自行车。8.被害人赵某证实,2014年11月20日,其孩子停放在二汽东风中学停车棚里的自行车被盗了,是白色的UCC牌阿帕奇型自行车,当时是花1800元买的,有发票。当时听学校的说是被盗了3辆自行车。9.被害人李某某甲证实,2015年1月27日,其发现停放在盛特公园小区10号楼下的自行车不见了,当时给物业部门说了。自行车是一辆蓝色佳沃牌200型山地自行车,是1098元买的,有发票。10.被害人李某某乙证实,其住在樊城区5713厂家属院8号楼。2015年1月19日晚上8时许,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家属院8号楼下的自行车不见了,其当时给厂里的保卫处说了,然后,保卫处又向派出所报警了。自行车是黑白相间的美利达公爵700型山地自行车,是2460元买的,有发票。11.被害人肖某某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其儿子骑车到襄城“河畔林语”小区10号楼同学家去玩,把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后来出来发现自行车被盗了。其被盗的是1辆美利达山地自行车,雄狮型号,是花1698元买的。12.被害人尹某证实,2015年1月1日1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襄城一桥头附近“河畔林语”小区10号楼下的自行车不见了。自行车是一辆白色的美利达勇士500D型山地自行车,是花1598元买的,有发票。13.被害人王某某乙证实,2015年2月3日,其发现自己停放在王寨盛特公园小区11号楼附近的自行车被盗了。自行车是一辆蓝色的千里达M258牌山地自行车,是1398元买的,有发票。14.被害人李某某丙证实,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其孩子下自习后发现停放在襄阳市二汽东风中学停车棚里的自行车被盗了,其孩子告诉其后,其当时给学校的物业人员说了。其被盗的自行车是一辆红色UCC型阿帕奇牌子的,是1498元买的,有发票。15.被害人王某丙证实,2014年12月9日21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松鹤路3607小区15号楼2单元1楼楼梯道下的自行车不见了。自行车是一辆黑色美狼牌山地自行车,是550元买的,有发票。16.被害人涂某某证实,2015年1月18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樊城区5731厂家属院12号楼三单元一楼楼梯道下的自行车不见了,其当时给厂里的保卫部门报告了一下。自行车是一辆黑色崔克牌3900型山地自行车,是3500元买的。17.被害人方某某证实,2015年1月12日21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二汽东风中学车棚里的自行车被盗了。自行车是一辆黑色菲利普山地自行车,是1399元买的。18.被害人游某某证实,其住在樊城区朝阳路10号。2015年1月29日24时许,警察带了一个嫌疑人到其家中,问其自行车是不是被盗了。其一开门发现停放在门口的自行车不见了。自行车是红白相间的美利达公爵550型山地自行车,是2198元买的。第二天,其查看了物业的监控录像,发现偷其自行车的人就是警察那天晚上带到那个人。19.被害人窦某证实,2015年2月2日22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长虹路长虹首府3号楼电梯口的两辆自行车不见了。两辆都是美利达牌的,一辆是浅绿色,一辆是黑色的,型号是美利达牌勇士肯型,每辆是花1800元买的。20.被害人王某某丁证实,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二汽东风中学停车棚里的自行车被盗了。自行车是佳沃牌SOHU型自行车,是花2480元买的。21.被害人谭某证实,2015年1月12日18时许,其小孩放学时,发现停放在东风中学停车棚的自行车被盗了,其知道以后就报警了。自行车是UCC牌的,型号为UCC开拓者1.0型,花2000元买的。22.指认照片证实,薛某及杨某某对二汽东风中学、“河畔林语”小区、3607生活小区、5713家属院、盛特公园小区、泰跃朝阳小区和长虹首府小区盗窃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23.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全面、客观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洪斌审判员王旻代理审判员李晓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彭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