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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尚道顺、尚道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道顺,尚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5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栋1836房。法定代表人郑会永,总经理。被执行人尚道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尚道雄,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道顺、尚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道顺、尚道雄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购机款62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782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78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24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尚道顺、尚道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138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尚道顺、尚道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