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云诉韩某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云,韩某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周某云,女,生于1985年8月2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韩某顺,男,生于1987年10月2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周某云诉被告韩某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云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云承担。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