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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杨大风,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