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杨大风,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