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某诉被告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919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某,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