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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吴国万等借款合同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负责人潘传友。委托代理人施传文,男,51岁。被执行人吴国万,男,生于1966年9月6日。被执行人叶儒东,男,生于1969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黄满均,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廖兴文,男,生于1957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国万、叶儒东、黄满均、廖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国万、叶儒东、黄满均、廖兴文支付借款1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吴国万、叶儒东、黄满均、廖兴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国万、叶儒东、黄满均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清河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国万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清河支行帐户的存款11154.22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收款单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2524101040000088)。二、将被执行人叶儒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清河支行帐户的存款3074.7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收款单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2524101040000088)。三、将被执行人黄满均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清河支行帐户的存款3074.7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收款单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252410104000008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