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二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某、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崔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二终字第00110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个体经营。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个体经营。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唐某、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崔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唐某、崔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崔某撤回上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