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尚友与薛良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友,薛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徐尚友,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薛良荣,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良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6.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