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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尚友与薛良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友,薛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徐尚友,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薛良荣,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良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6.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