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三鹏与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鹏,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三鹏,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劳人仲裁字(2016)第5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三鹏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三鹏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6)第5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洪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