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宋晓峰与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峰,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2843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峰。被执行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山区北园路88号泰兴花园小区5号楼房产8套(房号分别为505、15A6、15A7、1507、1603、1605、19A1、190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200711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