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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撤回了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甲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