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衡水衡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李树礼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衡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衡水衡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礼。申请人衡水衡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受理,并已发出挂失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且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的一份票号为:31300051/23941568;出票人全称为: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南通市益寿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02月15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票据所载明的款项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至本票据所载明的到期支付日期满一个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应予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建民审判员 杨宏伟审判员 周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