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某。原告肖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