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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张立建、张立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负责人:梁福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国,该公司清收队长。被执行人:张立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立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立建、张立科、张红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立建、张立科、张红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732.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立建、张立科、张红虎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9月30日、10月16日、10月25日进行了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973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300.00元、申请执行费79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