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晓利与路红峰、王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利,路红峰,王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晓利,男,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范继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红峰,男,1972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被告:王明娟,男,197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利诉被告路红峰、王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利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路红峰、王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利撤回对被告路红峰、王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晓利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