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与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王台镇石梁杨村,组织机构代码68257868-5。法定代表人张敬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双,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红鸽,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被告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国家开发银行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薛红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原告青岛圣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章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