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管维明与陈建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维明,陈建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82号原告:管维明。委托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维明诉被告陈建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维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