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燕芹与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芹,程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燕芹.被告: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芹诉被告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胡 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