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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吉与罗曦、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吉。被告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曦,职务不详。被告罗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诉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撤回对被告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218元,由原告张吉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周福芳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