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吉与罗曦、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吉。被告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曦,职务不详。被告罗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诉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撤回对被告成都德为电子有限公司、罗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218元,由原告张吉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周福芳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