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志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30号申请人: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曙光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琴,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8055038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月15日、到期日期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票人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代理 审 判员 孙怡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