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尹朋飞与杨增锋、史岩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朋飞,杨增锋,史岩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5号原告尹朋飞,农村居民。被告杨增锋,农村居民。被告史岩岩,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朋飞与被告杨增锋、被告史岩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朋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朋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