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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尹朋飞与杨增锋、史岩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朋飞,杨增锋,史岩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35号原告尹朋飞,农村居民。被告杨增锋,农村居民。被告史岩岩,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朋飞与被告杨增锋、被告史岩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朋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朋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