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沈杰与倪天懿、倪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334号原告陆沈杰。被告倪天懿。被告倪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沈杰诉被告倪天懿、倪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