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小侠诉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侠,女,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凤,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小侠诉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凤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小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