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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李海东、王伟明与解宝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王伟明,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申请执行人王伟明。被执行人解宝。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50000元、利息3000元,诉讼费525元、承担执行费657元,合计5418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9343元,2015年8月27日交执行费657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