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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骆某某,男,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居民。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确定应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原告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00元,已申请免交。审 判 长 阮 诗 安审 判 员 吴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兰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