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闫春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梅,兰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闫春梅,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兰秀敏,个体。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春梅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胜利北路税苑小区C6栋3-601号(产权证号: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春梅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胜利北路税苑小区C6栋3-601号(产权证号: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