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7月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盗窃同村村民田某某放养在该村山上的山羊4只、向某某放养在该村山上的山羊2只。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只山羊价值共计3852元。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害人田某某、向某某在李某某家羊圈中发现被盗山羊后,田某某索回山羊3只、向某某索回山羊1只,因李某某否认尚有田某某、向某某被盗山羊各1只,田某某、向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6月1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并于同月10日依法扣押并发还李某某盗窃的尚未被田某某、向某某索回的山羊各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情况说明、证明,证人刘银芳、刘必珍、张伦培、李祖刚、李进学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山羊已发还被害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