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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邱秀兰与被告詹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兰,詹大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邱秀兰,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詹大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秀兰与被告詹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秀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邱秀兰负担。审判员  罗世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