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林举常与侯燕、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林举常。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侯燕。被告罗丹。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举常诉被告侯燕、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举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举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举常负担。审 判 长 欧仕强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人���陪审员欧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