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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高燕忠诉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忠,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高燕忠,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城建小区2栋4门708室。 委托代理人贾瑷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于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震、荣佑东,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高燕忠诉被告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忠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忠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燕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燕忠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