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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兆涛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兆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孙兆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兆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兆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兆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兆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