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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凡禄诉盘山县沙岭镇孟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禄,盘山县沙岭镇孟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孟凡禄,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山县沙岭镇孟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禄诉被告盘山县沙岭镇孟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凡禄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