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山丰乐怡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武胜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丰乐怡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武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131号原告:黄山丰乐怡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黄山。法定代表人:胡国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武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丰乐怡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武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章武胜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武胜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