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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唐鸿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唐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李明。被申请人唐鸿刚,出生年月不详。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唐鸿刚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房产(申请保全价值55万元),担保人郑庆华、李玉凤自愿以其所有的徐州市汉王镇马山村一水花园房产及徐州市卧牛矿南村卧牛平房房产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鸿刚名下的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庆华、李玉凤所有的徐州市汉王镇马山村一水花园房产及徐州市卧牛矿南村卧牛平房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