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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汪邦芸与夏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邦芸,夏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2号原告:汪邦芸,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夏尚海,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邦芸诉被告夏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汪邦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夏尚海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汪邦芸名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汪邦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夏尚海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汪邦芸名下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