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143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