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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培玉、贾建卫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培玉、贾建卫、李兴辉、贾有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1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黄培玉、贾建卫、李兴辉、贾有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培玉、贾建卫、李兴辉、贾有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培玉、贾建卫、李兴辉、贾有治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培玉所属京QW××××夏利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变更、抵押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