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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玉利与吕华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利,吕华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谢玉利,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吕华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利与被告吕华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玉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玉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谢玉利承担。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芬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