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王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51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408号嘉鸿花园1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唐宇钧,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王剑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