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李松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李松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聪。委托代理人:张大芳。被告:李松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李松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叶宝英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