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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冯孝斌与冯孝斌、曹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冯孝斌,曹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80号16幢4楼401—403室。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军,公司员工。被告:冯孝斌。被告:曹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代表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孝斌、曹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被告曹玥已赔偿其1600元,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