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樊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8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164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与樊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某某现住址不详,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54867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执字第00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