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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毛晓洁与潘哲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晓洁,潘哲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毛晓洁,无固定职业。被告:潘哲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晓洁与被告潘哲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晓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晓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