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毛晓洁与潘哲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晓洁,潘哲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毛晓洁,无固定职业。被告:潘哲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晓洁与被告潘哲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晓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晓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