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余平、宣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余平,宣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09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负责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平,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宣小琴,女,系被告余平妻子,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告余平、被告宣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余平、被告宣小琴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担保人汪良涛以其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平、被告宣小琴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汪良涛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检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