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蔡伯军人民陪审员 刘跃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尹宣姣 更多数据: